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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听课、评课制度

  时间:2023-06-07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26

 学校听课、评课制度

 

听课、评课是实施校本研究的重要手段,是提高教学水平的有效途径。为提高我校教师课堂授课,为促进教师间的业务沟通和相互学习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水平,提高课堂教学质量,并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,促进良好教风、学风,全面提高学校我本课堂教学质量,同时为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实施提供重要依据,特制定本制度:

 

一、听课节数

1.校长每月听课30节,每学期不少于120节课。

2.主管教学副校长每月听课50节,每学期不少于200节课。

3.其他副校长每月听课12节,每学期不少于48节;代课的情况下,每月听课8节,每学期不少于32节。

4.主任每月听课8节,每学期不少于32节。

5.副主任、科组长每周听课6节,每学期不少于24节。

6.教师每月听课4节,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。

    二、听课、评课要求

1.要讲究效果。推门课比例不少于40%,执教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,也不得有意调换教学内容,改变教学方式。

2.听课教师要提前到教师认真听教师上课,不做影响学生上课的事。听课后要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,反馈听课情况要实事求是。

3.听课教师要认真填写《听课记录本》或者评价表,听课过程要有记录,表明日期、授课人、班级、课题、过程、板书、简评(课堂评价或教学建议)等。

4.评课要及时。听课教师要按时参加教研评课,要实事求是,有话必说,有言必尽,优缺点兼顾。严格按照“我本课堂”教学模式进行评价。

5.《听课记录本》教学处统一规定,行政由校长室收集,听课评价表由京师附校教学处制定,负责部门定期检查。

 

 京师时代教科院附属实验学校

  二0二二年十月一十三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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